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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未发先报个税是否可行?税务总局明确回复了!(2)

时间:2024-01-02 10:50来源:8N.org.Cn 作者:天剑狂刀私服 点击:

工资未发先报个税是否可行?税务总局明确回复了!


工资未发先报个税是否可行?税务总局明确回复了!


这里假设社保还未实际从工资中缴纳,社保扣除等实际支出时候在当月扣除即可。

所以你看,账务、申报系统的问题都理顺了。

那么有些人按计提申报个税是怎么做的呢?

很简单,就是不管发没发,7月的工资6000,我8月申报7月个税的时候就报了6000收入,8月工资6000,我9月报8月个税也报了6000收入。

感觉结果好像是一样的,9月累计也是12000。

但是首先这个不符合税法规定,其次这种申报方式改变了个人所得税类似收付实现的纳税义务时间,可能给纳税人带去不良影响。

2019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时候,收到一个读者的私信,其反映自己2019年在A公司上班,A公司一直拖欠工资不发,同时自己在B公司也有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时候,她发现自己收入明细A公司给自己每个月都申报了1万的收入,但是实际上自己根本没收到钱。

这个倒不是主要的,主要的就是因为加上这1万的收入,导致他自己的总收入税率跳档,自己要补一大笔税金,这个就很郁闷了,明明A公司一分钱没发,还给自己申报了收入,自己没从A公司获得一分钱,还要因此补税。所以,这个读者直接就举报了,同时把该收入明细删除掉了。

事实上,这个读者的做法并无任何问题,个税是有所得才有个税,没有实际发放岂能给别人申报收入数据?新个税实施后,这个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只是以前不涉及汇算,大家都没在意罢了。

现在都要汇算,汇算收入明细一出来,人家没收到这个钱,你又给别人申报了,如果出现类似上面读者的问题,你说人家找不找你。

03

申报表工资总额比对异常?

千万别忽视,否则小心税局找你喝茶!

细心的小伙伴会发现,如果个人所得税按实发数申报,企业所得税按账面计提数扣除,这中间会产生时间差,这两份申报表的工资总额对不起来,税务会不会找上门呀?

工资总额对比异常也不能说就一定存在问题,有两种合理的原因,由它们引起的申报表差异是有据可依的,只要企业能提供合理解释,就没有问题!

原因一:填报口径不同

首先,来看一下两份申报表对工资总额的填报原则:

个人所得税:按“收付实现制”

企业所得税:按“权责发生制”+实际发放

【举个例子】

C公司2020年1月份成立,1-12月工资计提、发放及申报情况如下表:

工资未发先报个税是否可行?税务总局明确回复了!


从上例可以看出: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表是按实发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是按账面计提数并实际发放数。

那么,除了当月工资当月发放这一种情况外,其他的发放方式都会导致两张申报表的工资总额出现时间差。

如果各月间工资总额差异较小,延续错位,两张申报表之间的差异也不会太大,但如果每月工资总额差异较大,那么两张申报表之间会产生较大差异。

原因二:特殊应税项目

除了账面计提并发放的工资薪金外,还有一些特殊项目,如发放给职工的过节福利、为职工购买的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商业保险等等,按照税法的规定,这些也需要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些项目并入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工资总额,但没有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工资总额中体现,所以,两张申报表就产生了差异。

当然,商业保险中也有例外情况,比如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是可以在个税税前限额扣除的。

在实务中,如出现重大差异,不管是何种情况导致的,都应当第一时间查明原因!

如果是上述两种原因导致差异,只要保留证据、能提供合理的解释,税务是认可的;如果是其他原因导致的,则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数据已经报给税务,而各类申报表之间的项目比对如出现较大差异,往往是税务检查的重点!

04

总局再次明确

这种情况可以开票

工资未发先报个税是否可行?税务总局明确回复了!


我公司现有一次临时性业务需要开具发票,但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该范围,在不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吗?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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