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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

时间:2024-02-28 17:42来源:8N.org.Cn 作者:天剑狂刀私服 点击: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九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10日印发的《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同时废止,其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

四川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部级

  (普通套间) 司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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