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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丽丽到陈春秀,高考冒名顶替犯了什么罪?

时间:2023-07-05 18:31来源:8N.org.Cn 作者:天剑狂刀私服 点击:

高考,无疑是我们人生最重要的考试之一。它改变了很多人的命运,是我们走向美好未来的一个分水岭。但是,最近频频爆出的高考冒名顶替事件让人十分痛心,那些被顶替者,他们不仅失去了学历,,也被剥夺了本该拥有的灿烂人生。

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冒名顶替上大学究竟触犯了哪些罪名,会受到什么处罚?

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高考顶替行为一旦得以“成功”,顶替者必然冒名,即以被顶替者(受害者)的姓名和身份信息获得大学录取并完成就读,此后继续以该姓名从事工作和生活。根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对于高考冒名顶替者或其共犯,存在伪造或编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行为的,可以依法判处七年的最高刑期。

伪造国家公文和证件罪

在冒名顶替过程中,作案者伪造或篡改录取通知、户口迁移证或其它国家公文或证件的,根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伪造国家公文和证件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贿罪

高考冒名顶替者及其家人为达到“成功”实施冒名顶替,如果向有关机关、大学、招生办等的主管人员以财物行贿,则构成《刑法》第389条规定的行贿罪,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对犯行贿罪的,通常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受贿罪

在高考冒名顶替实施过程中,如果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生办或高校主管人员,收受财物后违规给与便利,甚至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则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滥用职权罪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徇私舞弊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的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实施高考冒名顶替行为的过程中,可能存在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采用其它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行为。该等情形下,则可能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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