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事情还得从被告的传票送达开始说起... 双方当事人因劳动争议引发纠纷,原告遂将某装饰公司告上法庭。 立案后,被告的传票由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代为送达。 送达当日,被告某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不在,公证处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并告知来意后,一名男子自称是该公司经理,表示愿意代为签收,于是在传票上签名为“张根”。
法官查看卷宗,发现张根这个人在卷宗里没有出现过,但被告方曾向法院提交过材料,材料提交人也姓张。
为保证送达没有问题,当日,经办法官亲自到被告某装饰公司确认。这次法定代表人陈某在场。 陈某表示,其与张某是夫妻,并出示了身份证、结婚证等予以证明。法官拿出传票送达当日的现场照片,让其确认,经陈某确定,那位自称张根签名的男子就是他的老公张某。
法官了解到,被告某装饰公司由80后年轻夫妻共同经营,还处在创业初期,且因疫情影响经营状况不甚乐观。考虑到两夫妻经营不易,且张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积极配合案件的解决,法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次日,张某持授权委托书代表该装饰公司出庭。 最终,该案件经法官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现在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院传票 是人民法院依法签发的,要求被传唤人按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的书面文件。 在法院传票送达过程中,送达人员应尽量要求签收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尤其是代签人员,若出现上述案例中签假名的行为,可能会在后续的案件处理中遇到一定的麻烦。 有些当事人被起诉后,以为签假名就可以否认收到传票,否认法院的送达,那就大错特错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履行了送达程序,被告不到庭的不影响案件审理,法院将进行缺席审判。如果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