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虽然小黄一直是家庭主妇未工作挣钱,但是小傅在婚后的工资、奖金以及其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小黄有权要求分割。 同时,由于小黄一直在家带孩子照顾家庭,对家庭尽了较多的义务。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小黄可以要求小傅给予适当的补偿。 案例7 小李和小梅相恋多年后登记结婚,婚前感情良好,于是婚前并没有到医院做健康检查,婚后小李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发现自身有足以危害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遗传性疾病,于是小李为了不影响小梅和下一代,如实告知小梅后,决定与小梅离婚,便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婚姻无效。小梅不愿意离婚,该怎么办? 解答 根据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 而新的民法典对该条进行了修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把婚姻无效的情形进行了删减,取消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因此,小李以此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案例8 7岁的小明妈妈去世,一直跟着爸爸生活。爸爸长期酗酒,且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发病时会打骂小明,经常将他打得遍体鳞伤。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让小明幼小的心灵受到深深的伤害。那么,这种情况下,小明可以摆脱这样的生活吗? 解答 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这一规定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父母可能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比如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或者间歇性精神疾病。二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包括身体伤害、心理和精神伤害具备了这两个条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能是其爷爷奶奶,或者叔叔,或者当地社会自治组织,就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养。可以送养,还得找个收养小明的好人家。 案例9 小丽和小张是经家人介绍相识的,相处两个月后就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了解甚少,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不久小丽就搬回娘家居住,中间小丽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现在双方已经分居超过一年了,小丽现在向法院起诉能判决离婚吗? 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变态天剑狂刀页游,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小丽的情况,符合准予离婚的情况,小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判决离婚。 以上是本期案例分析 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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