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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神节驾到!乐山法院这厢有“礼”了!

时间:2023-05-22 20:38来源:8N.org.Cn 作者:天剑狂刀私服 点击:

今天是“三八国际妇女节”

祝女同胞们节日快乐

么么哒~

>>子曰:

惟女子与小人难养也。

>>莎翁说:

女人,你的名字就叫弱者。

>>法院说:

我们是“妇女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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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神节驾到!乐山法院这厢有“礼”了!

这不,你看

“三八”节前夕,乐山市发布了“首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新鲜发布-

法院系统发布了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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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案例- 以案说法

5个家庭- 以情感化

解决一家| 启迪一方

保障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乐山法院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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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代母女诉某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案件详情

2016年,小代母亲和A村的张某再婚,在落户A村前,其母和继父张某出具了一份“以后不享受该组农业的一切分配”的《承诺书》。后来A村获得一批土地补偿款,其他村民分了3400元,小代母女却一分钱也没有。不服气的小代起诉到县法院,请求村里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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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平法官

>>>办案过程及结果

当地法院判决该村民小组支付小代3400元,该村民小组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依据《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乐山中院判决村组支付小代和其母亲各3400元。

>>>典型意义

村民自治权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行使,形式上的民主不能侵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小代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值得倡导,也起到了示范作用。

法官的审理和释疑,保护了农村儿童、婚嫁女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村民法治意识,提升了村民自治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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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袁某因校园欺凌致一级伤残案

案件详情

袁某(男,14岁)、陈某(14岁)、江某(12岁)系某校同班同寝室学生。2012年6月,陈某伙同江某抓扯殴打袁某致袁某摔倒,后脑勺受到撞击,导致颅内出血。因开颅手术及护理用药,产生了高额医疗费。陈某及江某、袁某三方均系当地农村贫困家庭,大部分医疗费系校方及教育局垫资筹集。经司法鉴定,袁某的伤情构成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全部护理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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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谭媛媛法官

>>>办案过程及结果

当地法院提前介入,先后10次参与及主持诉前调解工作会,向当事人讲解《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最终确定赔付金额总计99.26万元。其中,学校赔付65.11万元,江某监护人赔偿17.25万元,陈某监护人赔偿16.9万元。

>>>典型意义

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协议效力,节约诉讼了成本并取得法律保障。

调解过程中注重实时普法宣传,将纠纷调解过程转变成普法课堂,对校方和家庭都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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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黄某与四子女赡养纠纷案

案件详情

因丈夫去世早,94岁的黄某早年独自抚养4个子女长大。独居的她每月1800元的养老金,完全不足以支付看护人员的费用及住院医疗费。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四子女承担其每月2400元的护理费和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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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王璐法官

>>>办案过程及结果

考虑到黄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自理能力,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法院判决由四个子女平均分摊每月2400元的护理费;黄某的住院医疗费由子女分担。

>>>典型意义

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子女不得因没享受对应的权利就拒绝赡养老人,老年人权利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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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某猥亵儿童案

案件详情

2014年到2016年,刑满释放人员张某多次诱骗未满14周岁的李某、童某、杨某至出租房,进行猥亵。经法院审理,张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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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蔡沉位法官

>>>办案过程及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为寻求刺激,对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李某、童某、杨某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因张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典型意义

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忽视,使男性未成年人欠缺自我保护意识,发生性侵事件不容易发现,加强对男性未成年人性侵教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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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某某诉刘某某、张某某共有财产分割案

案件详情

2016年刘某与王某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第二年,刘某因工伤意外死亡,公司赔偿款项共102万。随后,王某的遗腹子王某某(随母姓)出生。因孩子抚养费、赔偿款的分配问题,王某未能与刘某父母协商一致。王某以王某某的名义,要求刘某父母支付抚养费及孩子王某某应分得的赔偿款4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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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研县人民法院 杨静法官

>>>办案过程及结果

当地法庭在审理过程中,采取了“四字工作法”。一是辩法析理,以“法”服人。根据《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二是温情化解,以“情”感人。三是积极引导,以“责”育人。四是智慧办案,以“理”护人。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某父母一次性支付孩子应分得的死亡赔偿款30万元。孩子也将“王”姓改为其“刘”姓,双方的矛盾彻底化解。

>>>典型意义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权益的保护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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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觉得这些案例不够多?

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

乐山中院马上放送“维权大礼包”

@所有姐妹们,接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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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维权法律知识十问

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有哪些?

答: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财产权益、人身权利

2、妇女在哪些时期受到特殊保护?

答: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3、离婚时,哪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答:《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男方在什么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

答:《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5、在财产权益中妇女在哪些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

6、《中华人民共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离婚时妇女的住房权具体做出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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