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已向被保险人福海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故其有权依据福海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协议,向被告主张代位求偿权。被告作为港口经营人,在“威马逊”台风过境前后采取了对集装箱进行挪箱堆放及绑扎、督促货主将受损货物提箱离港等实质性措施,已尽到足够谨慎的货物保管义务。原告未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就涉案损失存在保管过错,涉案集装箱及其箱内货物受损系不可抗力造成,应予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
综上,原告关于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7.50元,由原告某保险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九十三条 因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