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5天内,乙方应将租赁房屋退还给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将房屋退还甲方。乙方若逾期退还房屋,除应按重新招租的成交价月租金的1.5倍支付月占用费外,还应承担因乙方逾期退房造成甲方延迟将房屋交付新一轮竞得人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同意,乙方未退房前,乙方缴交在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的本租赁标的新一轮竞标的竞价保证金不得办理退款手续。 第七条 免责条件。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租的房屋或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租赁期间,因城市拆迁、国家战备、政策变化等客观情况无法履行合同,甲方需要提前收回租赁标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将所租赁房屋及设施交还甲方,甲方不对乙方做任何损失赔偿,但乙方预交的租金可予退还。 第八条 其它事项 (一)租赁期间,本店面涉及的周围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消防安全、计划生育和生产经营等责任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所需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因店面使用产生的一切税费、水电、通信、物业管理等责任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三)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同时,服从消防部门的管理与指导,并按规定配备各种消防设施,注意做好防火工作。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且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乙方愿意自觉遵守诚实守信,如乙方因拖欠租金或因租期期满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腾空退房等不诚信守信行为而被甲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甲方有权将乙方记入诚信档案不良记录,并有权禁止乙方八年内租赁漳州天宝国有林场店面。 (五)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由漳州天宝国有林场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租赁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特别约定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通知有关事项时,甲方或法院按下列方式之一通知乙方,即使乙方不签收或未收到通知,均视为已送达,并以甲方或法院发出通知后的第二天视为送达之日: (1)将通知送达至乙方在本合同载明的联系地址; (2)将通知送达至乙方住所地或身份证载明的地址;(通知日期:以通知单日期和邮戳日期为准) (3)将通知张贴于租赁物门面(含卷闸门、玻璃门等),且甲方或法院可以通过自行拍照或委托他人拍照等方式证明已履行通知或张贴通知,通知日期:以张贴通知单日期为准。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漳州天宝国有林场 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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