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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本论的起源、理论构建与双重面相(6)

时间:2023-12-28 07:46来源:8N.org.Cn 作者:天剑狂刀私服 点击:

19世纪中期以后,随着“所冀中国上效三代之遗风,下仿泰西之良法,体察民情,博采众议”[28]的改良思潮的兴起,民本论中以民为目的、政权须经人民同意等“道”的一面再度被刻意发掘出来,成为维新人士理解和解读欧美民主政治的主要思想媒介,民本论也逐渐被创造性地演绎为民权论。民权一词最初出现在驻英公使郭嵩焘的日记中。通过对英国等欧洲社会的观察,郭嵩焘总结说:“西洋政教以民为重,故一切取顺民意……民权常重于君。”[29]但是郭嵩焘只是在不经意间使用了民权一词,这时民权还是一个“缺少定义的概念”[30]。在传统重民论的惯性思维影响下,维新人士还是更习惯于将设置议会、通达民情看作赢得民众支持、实现君民同心而治的方法。正如郑观应所言:“欲张国势,莫要于得民心;欲得民心,莫要于通下情;欲通下情,莫要于设议院。”[31]康有为吁请设立国会,理由也是设立国会之后,“人君与千百万之国民,合为一体,国安得不强”[32]。

戊戌变法失败后,梁启超以“国民者,以国为人民公产之称也”的论断,明确提出了民权概念,将其与自由联系在一起,称“民权自由者,天下之公理也”,并将民权理解为人民的“自主之权”[33]。何启、胡礼垣更进一步,借用虚悬于传统民本论之上的天命信仰,直言民权是上天所赋:“自主之权,赋之于天,君相无所加,编氓亦无所损,庸愚非不足,圣智亦非有余,人若非作恶犯科则此权必无可夺之理。”[34]这一观点,得到梁启超的赞同,认为民权作为天赋能力,具有优先于君臣、父子、夫妇等纲常伦理的价值,强调人们只有确保行使这一权利,才称得上是“全天”。他说:“民受生于天,天赋之以能力,使之博硕丰大,以遂厥生,于是有民权焉。民权者,君不能夺之臣,父不能夺之子,兄不能夺之弟,夫不能夺之妇,是犹水之于鱼,养气之于鸟兽,土壤之于草木。故其在一人,保斯权而不失,是为全天。”[35]如果说上述之论受传统民本论的影响还不是特别明显,那么下面的说法几乎就是在复刻孟子的原话,“一切之权本于天,然天不自为也,以其权付之于民,而天视自民视,天听自民听,天聪自民聪,天明自民明,加以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是天下之权惟民是主,然民亦不自为也,选君上以行其权,是谓长民”[36]。

“天下之权惟民是主”的说法,当然是对孟子本意的误读,但也说明孟子等儒家民本论中的确存在一些建构中国特色民权理论所需要的资源。在近代民主、人权等思想的启发下,这些传统思想资源有实现创造性转化的可能性。众所周知,后来孙中山将民权解释为“民有选举官吏之权,民有罢免官吏之权,民有创制法案之权,民有复決法案之权”等四大民权[37],并将其作为三民主义的理论核心。

昆廷·斯金纳将“国家权力不再被看作是统治者的权力”视为近代政治思想产生的标志[38]。近代以来民权论的演进过程清楚地表明,传统民本论特别是作为政治原则的全民目的论具有巨大影响和形塑作用。正如笔者和许多研究者曾经指出的,孙中山民权论中的“民”,仍是偏重于整体的概念,个体权利是民权的组成部分和保护对象,但并不是民权论建构的理论基础和逻辑前提。民权论“更多注重的是平等而不是自由,甚至对自由的价值理想持否定的态度”[39]。孙中山倡言民权的目的是让国民共享“天下之利权”,是为了实现三民主义之民生主张。从这种价值诉求中,不难看出“立君以利民”“君以治义,义以丰民”等民本论的影子。

综上所述,萌生于商周之际的民本论,到春秋时期演进为内容丰富的政治思潮,经由孟子等先秦儒家的理论建构,呈现出作为政治原则的“道”和作为政治策略的“术”的双重面相,相互纠结交织。在古代中国历史上,民本论中强调民众是国家根本的重民论,曾是推动王朝政治实施各种惠民政策的重要动力和理论依据,对制约和规范专制权力的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民本论的全民目的论、政权应基于人民同意等主张,是古代思想家反思和批判专制皇权的重要理论武器,其所包含的近似于近代民主理论的思想要素,深刻地影响和形塑了近代中国的民权理论。

注释

[1]郭沫若:《郭沫若全集·历史篇》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41页。

[2]谢光辉主编:《常用汉字图解》,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95页。

[3]姚垚:《民字本义试探》,《学术论坛》,2001年第3期。

[4]张铉根指出:“早期的‘百姓’相当于‘臣’,而非‘民’。”据他考察,直到战国时期,“民”和“百姓”仍存在细微差别,,“在战国时代诸子百家的书当中,涉及评价政治或政策,大部分用的是‘百姓’,而不是‘民’。然而,随着时代发展,‘百姓’变成了指代所有被统治者的用语,得到了普及”。参见[韩]张铉根著,叶梦怡译:《观念的变迁: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演变》,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167、170~171页。

[5]指孔安国在《尚书·尧典》中“平章百姓”等处的注释。刘泽华也指出:“王以下有诸子、诸妇及太师、少师、侯、伯、男等贵族,又总称为‘百姓’。”参见刘泽华主编:《中国政治思想史·先秦卷》,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页。

[6]关于这一问题的详细论述,参见杨阳:《“受命于天”与中国古代施政观念的形成——商周政治思想述论》,《政治学研究》,2017年第4期。

[7]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先秦篇》,北京:九州出版社,2014年,第23页。

[8]关于这一问题的详细讨论,参见杨阳:《“受命于天”与中国古代施政观念的形成——商周政治思想述论》,《政治学研究》,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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